2009年11月29日星期日
安樂死真的是最安樂的做法?
如果大家有閱讀過我之前所寫的文章「安樂死:謀殺? 慈殺?自殺?善終?」的話,相信大家應該已經對安樂死的定義、分類以及運作模式有一定的理解。那麼,到底安樂死是否應該被合法化?為了幫助病人脫離苦海,醫護人員是否有權去終止病人的生命?我對這些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雖然我明白支持安樂死的人想要幫助病人的心,但我仍然相信安樂死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首先我想要澄清一點,我並不是要反對香港已經實行了一段長時間的「放棄無效用的延續生命治療」,或常稱為「被動安樂死」(詳見「安樂死:謀殺? 慈殺?自殺?善終?」) 。我不反對這種做法並非因為它已經被實施了一段時間,而是因為它的性質跟「主動安樂死」有很大的分別。在法律上,殺人被定義為以任何形式縮短一個人原本有的壽命,無論多長。「放棄無效用的延續生命治療」本身的確帶來死亡的結果,但真正死因是疾病本身。既然死亡是不能避免,行動便不構成殺人;而「主動安樂死」在本質上卻是不折不扣的殺人或協助自殺行為。我認為,醫護人員只被賦予了救治患者的權利,並沒有權奪去患者的性命。除了在少許極端的情況下,在這個文明的社會中,任何方式的殺人都是不被容許的。生命是這個世上最寶貴的,是上天給予人類的,任何人都沒有資格把它奪走,包括患者自身。安樂死打破了自古以來的道德訓諭「毋殺人」。因此,我反對主動安樂死的合法化。
支持「主動安樂死」的人普遍有兩個理由,包括社會應把資源投放在救治有希望的人上,以及要釋放病患者每分每秒受到長期的身體痛楚和精神困擾。
先讓我談談第一種觀點。安樂死透過放棄一個患有絕症的患者性命,紓緩醫務人員人手不足現象,節省醫管局人力物力資源,將資源投放在有機會的病人上;將安樂死者的器官捐贈給其他有需要的長期病患者,拯救更多的生命;放棄對社會不會有貢獻的人,減少社會沉重負擔。這些說法聽起來甚為合理,卻犯了一個錯誤,就是把生命放在天秤上量度了。要知道,生命的貴重並不能以其貢獻或數量比較。難道說十個人的生命就比一個人的生命重要,所以那一個人就沒有生存的權利?難道說一個有工作能力的人的生命比沒有工作能力的人的生命重要,所以沒有工作能力的人就要為了有工作能力的人而死?當我們把不同人的性命放在天秤上比較的那一刻,我們就已經弄錯了生命的本質。再者,誰敢說一個患了不能醫冶疾病的人的生命沒有意義。人只要還在生存,每分每秒都在影響着其他人,影響着這個世界。被患者所影響的可能是家屬、朋友、醫護人員,甚至是同房的院友。只要他能勇敢地盡力生存,他的人生絕非沒有意義。他身邊的人都會因此而有一定程度的成長,了解生命的寶貴,努力活着。
第二,要減輕患者的身體痛楚和精神困擾,絕對並不只有安樂死一種做法。對於患不會致命頑疾的患者,我們應該想辦法減輕其痛楚,要其「安樂生」而非「安樂死」。除了醫護上的治療外,更重要的是對病人的關懷和尊重。關於關懷病人的做法,我相信大家都很了解。因此,我想談「尊重」對安樂死病人的重要性。事實上,不少想要接受安樂死的患者真正不想生存的原因都是自尊。比方說,有些患者認為自己長期依賴家人,在長期受苦中,理智能力及身體功能會消失,甚至大小二便也要人協助,失去尊嚴及自尊,覺得自己沒有生存的價值,沒有了人的尊嚴,才會執意求死。我們需要尊重他們,肯定他們生存的價值,强調他們並社會或家庭的負累。面對患者要求安樂死是,同意並協助他們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正確的做法是給予關懷和諒解,了解他們不想生存的原因,並嘗試鼓勵他們勇敢地活下去。病人的痛苦有許多來源,既有肉體的,也有心理、心靈、及社會性的。因此,要消除末期病人的痛苦,要多管齊下,全人關懷才有效。英美等國的寧養組織都指出,如能加強輔導,化解末期病人的抑鬱,再配合適量的止痛藥物,絕大部分有求死念頭的病人都會回心轉意,不再認為接受安樂死才是消除痛苦的最佳辦法。此即為「寧養服務」。至於患了會致命的絕症患者,大體上跟不會致命頑疾的患者一樣,另外還有「善終服務」,盡量減輕他沒的痛楚。有關「寧養服務」、「緩和醫學」和「善終服務」的話題,將會在下一篇文章中詳談。
除了上述兩個原因外,安樂死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實行上的困難。第一個困難是如何判斷一個患者的病症是真的不可能被治療呢?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即使是植物人也有奇蹟康復的例子。早前便有一個人十四年前因科技所限而被誤判為植物人,十四年後醒來,並在康復中。如果安樂死被合法化,誰又能保證不會有「枉死」的情況出現?
第二個情況是在患者神智不清的時候,誰能判斷病人應該接受安樂死?家屬?醫護人員?即使病人表達出不想生存的意願,誰又能保證他不是一時病昏了?誰又能保證他不是被人勸說或要求接受安樂死,而令某人因此而得到利益?若然安樂死真的合法化,我擔心當中的灰色地帶會成為犯罪者走法律中不明確地方脫罪的温牀。更可怕的是,「不自願被動安樂死」合法化甚至會因家屬的决定而在病人沒有意識的情況下奪去他的生命。在過去,有些沒有要求安樂死的病人被醫生所殺,皆因醫生主觀地認為病人生比死更辛苦,而且在不少事例中,有關安樂死的指引也不獲重視。這簡直是容許合法謀殺,比「協助自殺」的自願被動安樂死更為恐怖!總之,此例一開,後患無窮。另外,即使是病人意志清醒的情況下,病人死亡的意欲可能是受人影響而得來的,例如病人的親屬或醫護人員的鼓勵,又或他們對病人不好 ; 在這種情況下,提倡安樂死亦是災難性的。 我認為,社會應該努力改善臨終病人的善終環境,而非打開「潘朵拉的盒子」。
最後,我再重申一次我的推論。安樂死是出發點好的一種殺人形式。而殺人是不人道、不合法、不被容許的。因此,我反對安樂死合法化。除了上述的道德理由及實行上的困難外,我反對安樂死最主要的原因是我認為有比安樂死更好的方法。這些方法將會在下一篇文章中詳談,敬請期侍!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